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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5926188-X-2019-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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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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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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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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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個人(對外)財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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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辦理地點:重慶市主城區(巴南區除外)企業的以下業務均在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56號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一號樓3樓;其他區縣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
(一)移民財產轉移購付匯核准
辦理材料:
1.書面申請,並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1)申請人為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籍公民的,應提供:①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居住國頒發的外僑證等有效身份證明。②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③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
(2)申請人為取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應提供:①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護照)。②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③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
(3)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①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特區護照。③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
(4)申請人為台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①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②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③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註銷證明。
3.申請人收入來源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檔案。
(1)對個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資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等)應提交有關收入來源證明。
(2)對經營收入(包括私營業主、企業個人股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提交個體戶經營收入申報表、股權證明或承包、租賃合同或協議以及能證明收入來源的材料,如企業財務報表、企業董事會分配決議等。
(3)對資本所得及變現:
①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提交存款證明,股票、債券開戶及交易記錄。
②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等應提供:
a.財產租賃、轉讓、特許權使用的合同或協議以及交易資金劃轉證明。
b.房屋產權證。
c.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交易資金劃轉證明。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及其他財產或收入需提交真實交易記錄證明。
4.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如個人確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註業務辦理情況,原件返還個人後,留存加註後的複印件。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
5.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委託人同意代理人受託辦理移民財產轉移及相關購付匯業務、委託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委託代理日期等關鍵資訊,委託代理協議需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簽字。
(二)繼承財產轉移購付匯核准
辦理材料:
1.書面申請,並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1)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提供:
①申請人持有的外國護照或其他證明其國籍的證明檔案。
②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③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該國定居證明。
(2)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特區護照。
(3)申請人為台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
①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②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
3.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
4.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產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承包或租賃合同或協議、財產轉讓合同或協議、特許權使用協議或合同。
5.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如個人確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註業務辦理情況,原件返還個人後,留存加註後的複印件。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
6.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委託人同意代理人受託辦理繼承財產轉移及相關購付匯業務、委託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委託代理日期等關鍵資訊,委託代理協議需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簽字。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 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場受理。需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列明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受理單編號、申請人資訊、聯繫人資訊、受理時間、受理依據、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審批結果發放方式、辦理進程查詢方式、收費狀況、受理機構聯繫人員及電話、材料清單(或加蓋“所有資料齊全”印章)並加蓋業務印章。
3. 不予受理的,應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通知書》,說明理由並加蓋業務印章。
4. 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出具《不予行政審批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救濟權利。
法規依據:
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年第16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匯發[2004]118號)。
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關於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匯發[2009]21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7.其他相關法規。
受理部門:資本項目管理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3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