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72698599-6-2024-0028
-
- 分 類: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24-04-19
-
-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便利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
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
(一)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於辦理首筆收支前,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登記。登記時,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銀行提交《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銀行應根據《申請表》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台(以下簡稱“數字外管”平台)銀行端填報企業名錄資訊,填報完成後應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台互聯網端賬號及初始密碼,企業可通過“數字外管”平台互聯網端查詢名錄登記辦理結果。其他境內機構或個體工商戶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憑交易電子資訊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免於辦理前述名錄登記。
(二)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註冊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憑列明變更事項的說明材料,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資訊變更。銀行發現企業上述資訊發生變更的,可根據內部審批流程主動變更企業名錄資訊。企業變更註冊地後所屬外匯局變更的,企業應向原所在地外匯局報告。企業註銷名錄,由外匯局按規定辦理。
(三)銀行辦理名錄資訊填報或變更業務時,應審核企業基本資訊的真實性,並留存紙質或電子材料5年備查。
本條所稱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不含憑交易電子資訊為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
二、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為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相關材料後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非報關人”。
三、放寬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於登記業務許可權
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下(含)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確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退匯+退匯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優化B、C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管理
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後,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見附件2)為企業辦理該業務。
五、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辦理材料
整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中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有關條款,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有關業務的辦理材料(見附件3)。
六、修訂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關文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所附《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分類結論告知書》、《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和《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書》同步修改(見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