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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26-00572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6-07-31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26〕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支援和規範國內外匯貸款業務發展,促進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進一步完善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向境內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貸款。

二、貸款人開展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應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要求。

三、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專用賬戶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條外,借款人應按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憑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或相關證明等材料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存放國內外匯貸款及還款資金。一筆國內外匯貸款可開立多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進行存放,多筆國內外匯貸款也可共用一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進行存放。

貸款人為銀行的,借款人應在其註冊地省級外匯分局轄內銀行或貸款人銀行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貸款人為財務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財務公司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貸款人為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人應在其註冊地省級外匯分局轄內銀行或貸款資金划出行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

四、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具有貨物或服務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可以直接劃入借款人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但不得以透支賬戶方式發放:

(一)具有自償性,以貨物或服務出口收匯為第一還款資金來源;

(二)能與單筆貨物出口、服務出口一一對應。

本通知所稱貨物或服務貿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國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貨物或服務而發生的交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與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機構之間,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之間發生的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貿易,借款人作為基於前述貿易的銷售方時,視同具有貨物出口背景。

國內外匯貸款劃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後,可按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有關規定辦理結匯。貸款人辦理上述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應加強貿易背景審核,確認交易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五、國內外匯貸款賬戶的收支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收入範圍包括:國內外匯貸款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劃入的資金;購匯或劃入的還款資金本息。還款資金進入國內外匯貸款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償還日前5個工作日。

(二)支出範圍包括: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劃轉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符合規定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條及其他允許結匯使用的情形外,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使用。對於其他允許結匯使用的情形,銀行在為相關機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結匯時,應切實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義務。

七、國內外匯貸款及其結匯資金應在貸款協議約定範圍內使用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八、借款人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可憑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手續,購匯經辦銀行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具有貨物或服務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借款人應優先以貨物或服務出口收匯資金或自有外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借款人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無其他外匯資金的,可購匯償還。

九、貸款人應嚴格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國內外匯貸款業務各項數據。

十、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境內金融租賃公司(含項目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為出租人),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境內、外的外幣債務資金,出租人和境內承租人之間可以約定對融資租賃項下債權債務本息以外幣計價結算。出租人可通過其他資本項目專用賬戶收取外幣租金收入,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境內承租人蔘照本通知規定,憑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或還款。

上述融資租賃業務項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機構提供的擔保。如發生擔保履約,境內承租人應按照現行外保內貸管理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及資訊備案。

十一、境內非金融機構以其持有的外幣資金作為質押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人民幣貸款,其質押外匯僅限來源於自身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

債務人外匯賬戶開戶行應按有關規定,憑質押貸款合同辦理相關外匯劃轉。質押貸款合同到期後,如債務人發生違約,債權人可直接將質押外匯結匯用於償付相關人民幣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十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對國內外匯貸款涉及的外匯賬戶、結售匯及相關外匯收支等實施管理、監督和檢查。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十三、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知自202610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以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中核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購匯還貸等外匯業務的批覆》(匯綜複〔20126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21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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