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承創藝開發產業(深圳)有限公司:
2025年2月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DPQQW2W)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我局認為該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於2025年2月12日作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補正行政複議申請的通知》(匯便函〔2025〕9號),該通知要求你公司於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申請材料,並告知“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逾期不補正的,請說明正當理由;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我局視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2026年1月1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悅彤向本機關遞交了《答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補正行政複議申請的通知(匯便函〔2025〕9號)>以及補正行政複議申請》(以下簡稱《申請》)。
根據《申請》,你公司於2025年2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的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為“國家外匯管理局”,被申請複議的行為為“申請人在2024年12月12日/13日提出舉報,2024年12月24日收到的舉報答覆”。經查,你公司所確定的被申請人並非你公司所主張的被申請複議之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你公司所提之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於2026年1月22日作出《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匯發〔2026〕3號,以下簡稱《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不子受理你公司的行政複議申請。
因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向你公司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請你公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本機關領取上述文書正本(領取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如你公司對本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可以自該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