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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151430-6-2026-00093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 發布日期:
    2026-06-2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修訂《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文       號:
    蒙匯發〔2026〕4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修訂《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內蒙古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內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內蒙古分行、蒙商銀行、內蒙古銀行、滿洲裡農村商業銀行:

為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提升外匯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在邊境地區實施兩項貿易便利化政策的批覆》(匯綜複〔2026〕1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以下簡稱內蒙古分局)對《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內蒙古分局對《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見附件)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各盟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至轄內銀行。各盟市分局應指導銀行、企業合規開展便利化業務;密切跟蹤各項便利化業務開展情況,強化便利化業務數據統計、專項監測及風險評估,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參加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試點銀行,如變更便利化業務內容,原則上於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附件《指導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向內蒙古分局備案,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不變更便利化業務內容,原則上於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內蒙古分局進行書面確認,涉及內控制度修訂應一併進行確認。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內匯發〔2022〕36號)同時廢止。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內蒙古分局反饋。

聯繫電話:0471-6650415、0471-6650492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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