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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1770746-2-202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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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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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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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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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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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陳月霞(居民身份證號350181************):
經調查,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間你存在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三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處罰款514940.94元人民幣。
因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向你送達《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匯罰〔2025〕19號),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我分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請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分局領取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正本,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你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憑繳款碼35000025000017681402,通過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繳款渠道指定銀行的櫃檯、自助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微信/雲閃付)等方式繳納罰款(詳見附件)。逾期不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分局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繫電話:0591-88010698。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220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