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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1770746-2-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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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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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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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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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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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廉曉豔(居民身份證號220204************):
經調查,2020年7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你存在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三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處罰款116730.37元人民幣。
因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向你送達《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匯罰〔2025〕14號),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我分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請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分局領取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正本,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你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賬號:1402020311200532866,戶名: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逾期不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分局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繫電話:0591-88010859。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220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