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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H5263060-6-2019-0057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3-2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有關檔案的通知
  • 文       號:
    京匯〔2019〕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有關檔案的通知

中關村中心支局,轄區內各銀行: 

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確保政策順利實施。現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各銀行應按《通知》要求及時制定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留存備查。

二、各銀行應針對《通知》內容及時開展內部業務培訓,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協助相關市場主體及時了解政策內容。

三、各銀行應按照《通知》規定的賬戶結構儘快做好相應系統調整建設工作。同時,將《通知》下發前開立的代碼為“3600”的國際資金主賬戶內資金,於《通知》下發後六個月內,按照資金性質劃轉至國內資金主賬戶或者按《通知》規定開立的NRA賬戶,並將劃轉情況報我管理部備案。

四、各銀行應按《通知》要求做好數據報送、資金監測和額度管理工作。主辦企業在取得備案通知書一年內未實際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的,銀行應及時關閉主辦企業據此開立的國內資金主賬戶,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我管理部。

五、因《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匯〔2015〕231號)同時廢止。

各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我管理部反饋。

聯繫電話:010-68559774、68559977

電子郵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修改:在《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印發)第十三條第一款後增加“跨國公司僅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無需辦理備案手續,但主辦企業應在停止辦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修改為“境內成員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不得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應按現行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且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辦理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主辦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應按‘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在評估過程中,發現銀行或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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