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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98631-X-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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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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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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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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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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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江孟奇:
我分局已向你依法送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汇发〔2020〕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分局对你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12,559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汇检罚〔2021〕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分别缴至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缴款方式如下:50%罚款缴至中央金库(收款行行号:011361001001;收款行名称:国家金库安徽省分库;收款人账号:120000000002278001;收款人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附言:预算科目103050199、省财政厅中央级、收款国库省分库);50%罚款缴至地方金库(收款行行号:011361001108;收款行名称:国家金库合肥市中心支库;收款人账号:120100000003278001;收款人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附言:预算科目103050199、市财政局市级、收款国库市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1年6月17日